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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胡某支付“哺乳期子女抚养费”至孩子满两周岁。后韩某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胡某应支付至孩子满三周岁,认为“哺乳期”在医学及法律语境下应涵盖婴儿期。胡某抗辩协议明确约定为两周岁,且其已按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哺乳期”这一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特殊保护背景下的抚养费支付期限认定。双方对条款含义理解分歧较大,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为三年,但胡某否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韩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延长抚养期的合意;胡某作为被执行人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应严格按字面约定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明确性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结合立法保护哺乳期妇女儿童的初衷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使用明确、无歧义的语言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避免使用“哺乳期”等易产生解释争议的概念。同时,执行阶段对协议条款的解释需严格遵循文义解释优先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减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