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中国籍)与韩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韩某某支付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系因韩某某婚内与他人同居所致。2022年,曾某某诉至法院,主张韩某某未按约支付款项,且认为协议中“同居”条款存在歧义,要求重新解释并追加赔偿。韩某某抗辩称,协议签署时曾某某已出具书面谅解书,且“同居”证据不足,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条款的解释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因谅解而消灭。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法律适用争议,当事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曾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其处于受胁迫状态,但鉴定结论仅确认签名真实性,未认定胁迫事实。韩某某提交曾某某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及双方往来邮件,证明曾某某已知悉并原谅韩某某行为。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韩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离婚协议约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曾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存在谅解情节,若协议明确约定赔偿且未附条件,仍应履行。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高效解纷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