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全额承担。后债权人起诉林某,法院判决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履行完毕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张某抗辩称协议中“债务由男方承担”条款因未明确具体债务明细且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其对非举债方的追偿权,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林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生效民事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及协议约定。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通信记录,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划分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在三十日内向林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林某放弃其他利息主张。双方确认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就本案债务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即使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依约追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稳定性的兼顾,通过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军人配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