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徐某为逃避巨额个人债务,与刘某协商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全部房产及存款归刘某所有,债务由徐某独自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2022年,债权人起诉徐某,法院查封了协议中约定归刘某所有的房产。刘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协议合法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状态,且离婚主要目的为规避债务。被告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2021年X月X日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二、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刘某分得60%,被告徐某分得40%;三、驳回被告徐某的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边界。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订立,且双方无真实解除婚姻关系意愿,法院可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