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当事人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规避被告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关联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无真实离婚意愿。被告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离婚效力不可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及证人关于双方婚后生活状态一致的证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逃避法定债务。同时,在涉哺乳期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财产无效后,兼顾了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