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高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某公司股权及对应债务。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离婚时未予分割。现高某某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同时,马某某提出该股权对应存在巨额经营性债务,要求高某某共同承担。双方对股权价值及债务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调整问题,矛盾激化,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股权登记信息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鉴定意见书》,主张股权现值及分割比例。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债权人证言,证明债务真实性及金额。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马某某持有该股权,被告向原告高某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涉案债务由被告马某某独自承担,与原告无关;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股权与债务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调解结果平衡了财产权益与债务承担,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为类似“漏分财产+隐性债务”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