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吴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韩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吴某名下,离婚时未予披露。韩某认为吴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吴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吴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包含所有财产分割条款,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韩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吴某作为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当时的财产申报清单,主张该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全部财产达成一揽子协议,不存在遗漏。双方围绕商铺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吴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该商铺归吴某所有,吴某向韩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并因隐匿行为适当减少韩某的分割比例,最终韩某获得商铺评估价值40%的补偿款;四、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隐匿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