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谢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朱某、债务由朱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后朱某反悔,以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朱某主张谢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婚姻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涉军婚姻保护与过错认定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及谢某过错。被告谢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双方对离婚后果的预见性及责任承担。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离婚真实意愿,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予保护,同时依据过错原则驳回缺乏事实依据的损害赔偿请求,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