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焦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中国籍)与被告焦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过户。协议中关于“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的表述存在歧义,被告主张该款项仅包含固定装修,不包含可移动家电及家具;原告则认为应包含屋内所有动产。双方就补偿款金额产生争议,被告拒绝支付差额并拖延配合过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条款含义并判令被告履行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且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屋内家电购买发票等物证,主张协议中的“附属设施”应作扩大解释以涵盖动产。被告提交了房屋现状照片及二手交易平台同类物品价格截图,主张仅包含不可移动的硬装部分。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交易习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包含屋内固定装修及原告列明的主要家电家具;二、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补偿款差额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探究当事人真意。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虽具人身属性,但财产条款仍适用合同解释一般原理,当事人应尽可能明确约定,避免歧义引发后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