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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林某发现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房产,因曾某隐瞒该事实,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林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曾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双方就继承财产的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产生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公平分配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辩论。林某提交继承公证书、房产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房产存在及未分割事实;曾某提交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性,以及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林某与曾某各占50%份额;三、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林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若存在未披露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严格保护,防止一方通过隐瞒手段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