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朱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朱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约定“若女方再婚,则抚养费减半”。2023年8月,于某发现朱某疑似与新伴侣同居,遂诉至法院,主张朱某违反协议精神,要求恢复全额抚养费并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朱某辩称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目前并未正式再婚,拒绝变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抚养费条款的解释及效力,且涉及女方处于哺乳期后的抚养权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于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证明被告同居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被告朱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同居事实,仅提交日常消费凭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2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抚养费支付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非法定情形不得随意变更。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对电子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及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视,为类似协议条款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