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韩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谢某发现韩某名下有一笔2019年继承的遗产存款未列入离婚协议,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韩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继承财产,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仅因金额较小未主张分割,现属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遗漏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继承公证书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款项来源及时间。韩某提交离婚协议及双方聊天记录,证明谢某对账户知情且曾放弃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该笔存款确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但需进一步认定是否属于“遗漏”或“自愿放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在离婚时已知晓财产存在但自愿放弃分割,事后反悔请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