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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一笔5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时披露。周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财产,并主张因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行为,应少分或不分。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具终局效力,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时的分割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亲属账户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资金性质。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庭审,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查明被告确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35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惩戒。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故意隐匿的重大共同财产,受害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隐匿方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彰显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