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博某直接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博某需配合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手续以利于其海外生活。离婚后,博某长期阻挠董某行使探视权,并拒绝履行国籍变更配合义务。董某多次沟通无果,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实际执行困境及协助义务的履行标准,涉及跨国因素导致的执行复杂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董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过往探视受阻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及双方沟通记录。博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博某拒绝配合及阻挠探视的具体情节,确认其违约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支持董某的执行申请。责令博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董某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董某可接子女至其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探视;同时责令博某在三十日内配合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所需的签字及文件提交手续。若博某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协助义务的可执行性,确立了在跨国背景下探视权执行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此类涉及身份关系与财产义务混合的协议,法院通过细化执行措施,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