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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系夫妻,林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林某所在单位的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子女由林某抚养,债务由林某承担,但实际共同生活未变。后朱某反悔,诉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朱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旨在逃债,非真实意思表示。林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已履行完毕,拒绝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林某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鉴定意见,证明签字真实,离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结合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有效离婚,旨在逃避债务的协议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但婚姻关系解除后难以恢复。同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