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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江某某所有。2023年,马某某发现江某某在离婚前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马某某认为江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该商铺收益本应用于子女抚养。马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商铺,并主张江某某因隐匿财产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同时要求江某某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马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及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价值及权属状态。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马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重点围绕商铺性质认定、诉讼时效抗辩及过错赔偿请求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马某某鉴于双方就商铺分割及子女抚养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然涉及隐匿财产及过错赔偿等复杂争议,但原告在审理阶段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同时,也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时效及证据保全,以有效维护自身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