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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育有一女。双方于2024年初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徐某发现该房产尚欠银行按揭贷款,且董某未按约偿还。董某主张协议中“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仅指内部债务分担,对外仍为共同债务,且因徐某处于哺乳期,主张变更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条款。双方就协议条款解释及哺乳期权益保护产生争议,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重新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及协议解释,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等书证展开质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董某因认识到诉讼风险及自身履约瑕疵,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重视,以及在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与维护契约精神之间的平衡,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家事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