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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孙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孙某某(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孙某某抚养,徐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孙某某长期滞留境外且未实际履行探望协助义务,徐某某诉请重新解释协议中“共同决定子女教育重大事项”条款,主张该条款赋予其对子女跨境转学及医疗决策的否决权。孙某某辩称该条款仅为倡导性规定,无强制执行力。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释,争议焦点在于模糊条款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具体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徐某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往来邮件,申请对协议签署背景进行笔迹及语境鉴定;孙某某提交其在境外的居住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以证实现状稳定性。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中关于条款起草过程的专家分析,认定双方真实意图在于保障子女权益而非限制人身自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徐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部分;二、确认离婚协议中“共同决定”条款仅适用于涉及子女重大人身、财产利益的事项,徐某某享有知情权与协商权,但不享有单方否决权;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须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最终裁判准则。对于“共同决定”等弹性表述,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境界定其权利边界,避免过度干预父母抚养权,亦防止条款虚置,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