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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案

案件事实

陆某(军人)与刘某(非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刘某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陆某因军事任务长期无法探望,则抚养费减半。后陆某因执行保密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刘某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恢复全额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陆某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已尽最大努力通过视频方式履行探望义务。双方对“长期无法探望”的定义及抚养费调整机制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抚养费调整条款的解释提交主要证据,包括陆某所在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双方过往的视频通话记录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军人职业特殊性的鉴定意见,以证明陆某无法亲自探望系不可抗力而非主观懈怠。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陆某因执行军事任务导致无法履行探望义务,符合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且其已采取替代方式履行亲情维系义务。刘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及恢复全额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鉴于陆某在二审期间主动联系刘某协商,刘某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应充分考量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与不可抗力因素。裁判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引导非军人一方理性行使权利,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