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现役军人)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胡某某所有,但需待张某某退役后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张某某退役返乡,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过户。张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退役后”系指其完全脱离军队编制,而目前其处于转业安置过渡期,且该房产涉及其原部队福利分房性质,存在政策限制,拒绝配合。双方对“退役”的具体时点及房产性质是否影响过户产生争议,胡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张某某退役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已具备履行条件。张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转业安置文件及房改政策说明,主张过户存在行政障碍。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履行可行性,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胡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条款有效;二、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胡某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退役”等时间节点的约定,法院结合政策背景与协议目的进行合理解释,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的执行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