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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黄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家庭所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后赵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要求确认另一处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仍归黄某所有,并诉请重新分割。黄某抗辩称“家庭所有”涵盖双方名下全部不动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家庭所有房产”的范围解释。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语义解释及继承与析产界限,赵某提交房产证作为物证,主张其仅知悉部分房产信息,而黄某提交双方沟通记录及协议签署背景材料,证明双方对全部资产已达成概括性处分合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围绕“家庭所有房产”的解释展开辩论。赵某提交房产证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其认知范围;黄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协议签署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双方对全部不动产已达成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通常含义及缔约背景,确认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缔约背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防止一方事后以语义模糊为由反悔,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