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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离婚后,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于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平衡,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该商铺系婚后购买且被被告隐匿。被告张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2. 被告张某向原告于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分三期付清;3. 双方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综合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