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谢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谢某某承担,胡某某净身出户。债权人起诉后,胡某某为规避执行,主张该债务系谢某某个人债务,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有效。谢某某辩称存在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债务发生时间早于离婚,具有明显的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特征。胡某某虽主张系假离婚,但法律上离婚登记已生效,重点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及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谢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主张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以抗辩债务共同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沟通记录,并结合债务形成时间与财产转移情况,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判决结果
驳回胡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使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该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逃避法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