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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谢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吴某名下,离婚时未作处理。谢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存在恶意隐瞒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商铺。吴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主张驳回原告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谢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离婚协议书,主张商铺为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吴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并提交视听资料证明谢某曾知晓该房产情况。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处理约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商铺归原告谢某所有,谢某向被告吴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吴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涉军婚姻保护原则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恶意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军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严格审查财产真实性,防止利用身份优势隐匿资产,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