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杨某对外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履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房产归董某所有,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杨某未实际偿还债务,债权人起诉后,董某作为名义上的债务人之一被强制执行。董某遂起诉杨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要求杨某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杨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确由其个人经营所致,但承认财产分割存在避债动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配置明显失衡,且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被告杨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及双方是否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结合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认定双方以离婚形式掩盖逃债目的。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负责向债权人清偿,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某支付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损失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与债务分割明显违背常理且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或恶意串通,相关债务分担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规避法定债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