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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孙某某长期阻挠周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将孩子转学至外地以规避探视。周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孙某某通过物理隔离手段实质剥夺了周某某的亲子接触权,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争议核心聚焦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安排中探视权的具体履行与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周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学校转学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孙某某恶意阻挠探视;孙某某则辩称周某某探视方式不当影响孩子学习。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举证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三、支持周某某关于明确探视权行使方式的诉请,判令孙某某配合周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视孩子,寒暑假周某某可连续探视两周;四、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具体化裁判标准,强调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剥夺。法院通过细化探视时间与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对解决“探视难”问题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