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约定若女方再婚,则抚养权自动转移至男方。2023年,女方再婚,男方依据协议主张抚养权变更并要求女方支付过往抚养费。女方认为该“自动转移”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人身权利,拒绝配合。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己方并追索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的抚养权变更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女方再婚证明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有效且条件已成就。被告提交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心理评估报告,证明其抚养能力优于原告,并抗辩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或附条件变更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人身自由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法院强调,抚养权归属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唯一标准,不得通过协议预设惩罚性条件,对规范离婚协议条款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