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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曾某某保留全部资产。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某遂起诉沈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沈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承担条款合法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内部追偿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曾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规避债务,且资产转移路径异常。沈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书及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主张形式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先离婚还债再复婚”的沟通内容,结合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沈某某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二、双方同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沈某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曾某某追偿;四、双方确认已无其他财产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通过调解明确了夫妻内部追偿机制,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夫妻内部公平,对处理涉虚假离婚债务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