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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逃避杨某对外所负巨额个人债务,双方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董某所有,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杨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无果。董某在财产分割后生活优越,而杨某陷入困境。杨某遂起诉董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且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撤销财产分割部分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已生效,驳回诉请。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对比、债权人催款函、以及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书证)。被上诉人董某质证时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严重失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董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三、杨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但鉴于董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过错行为,在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董某应当少分或不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虽婚姻关系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法院在重新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司法对规避法律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