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个人网银账户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清单。周某某认为孙某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存款。孙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争议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离婚协议书及账户查询记录,证明该笔存款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被被告隐匿。被告孙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时的财产确认声明作为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被告是否构成故意隐匿财产。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在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及诉讼风险后,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行为,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性质或对方过错,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确保证据充分,避免滥用诉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