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张某某,共同债务由谭某某承担。离婚后,张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张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谭某某承担清偿责任。谭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且张某某曾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拒绝承担。双方就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产生重大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子女学费单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谭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张某某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试图减轻自身责任。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25万元作为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也不当然免除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可在内部追偿时酌情考量过错因素。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分担的精细化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