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张某补偿林某100万元,并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张某,林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离婚后,林某主张其探视权受阻,且认为协议中“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条款存在歧义,要求法院明确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频率。张某辩称协议已明确抚养权归属,探视细节属双方私事,林某单方主张缺乏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探视权的具体落实,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林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及探视受阻的录音证据,主张张某恶意阻碍探视。张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履行部分补偿义务,并辩称林某探视行为干扰子女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探视安排的沟通记录,确认协议条款确实缺乏可操作性,但未发现张某有恶意阻挠的主观故意,主要系双方对“协商”理解不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探视权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厘清事实,指出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探视细节,司法介入需谨慎,避免过度干预家庭自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