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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后谭某某以周某某隐瞒子女非亲生且协议中“抚养费”条款表述不清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变更抚养权。周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谭某某在签署时已知晓子女情况,所谓“表述不清”实为恶意曲解。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子女尚处哺乳期,且涉及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争议,核心在于探究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图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条款歧义;周某某提交孕期检查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证明谭某某知情且自愿承担抚养义务。法院围绕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与缔约背景进行审查,重点核实哺乳期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及条款解释的客观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应结合缔约背景、当事人真实意图及公平原则,避免机械适用字面含义。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谦抑的平衡,对类似协议解释争议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