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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原系夫妻,胡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胡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曹某某主张的分割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曹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银行流水作为视听资料辅助证据,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还贷记录。被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前购房合同,主张房产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涉军婚姻的特殊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性质,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维护司法权威与家庭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