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蒋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麻某所有,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蒋某并未与麻某共同生活,双方仍维持同居状态,且未实际分割财产。2023年,债权人起诉蒋某,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麻某名下的房产。麻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蒋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生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麻某提交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未实际分割。蒋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居住情况及财产变动轨迹,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案房产归麻某所有,但需用于清偿蒋某个人债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裁判启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