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博某某所有,但条款中关于“房屋附属车位及室内固定装修”的归属表述为“随房一并处理”,语义模糊。离婚后,蒋某某主张该表述仅指房屋本体,拒绝移交车位钥匙及拆除嵌入式柜体,双方产生争议。博某某认为“随房”应包含所有不可移动附属物及特定动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位及装修归其所有并配合过户。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解释,核心在于对模糊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车位购买发票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证明其主张;蒋某某则提交了房屋交接清单,试图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排除车位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交易习惯,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难点。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起草协议时应明确具体财产范围,避免使用“随房”等歧义词汇,以减少后续诉讼成本,维护身份关系解除后的财产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