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发现黄某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朱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黄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存在隐瞒行为。黄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朱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婚后积蓄。黄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证明购房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来源及资金流向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购房款主要来源于黄某婚前账户。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所谓“遗漏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离婚协议已约定财产分割完毕的情况下,主张存在未分割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存在隐瞒情形,法院将尊重离婚协议的效力,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