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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存款平分。离婚后,郭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郭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条款是否涵盖该笔被隐瞒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该笔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由马某实际控制;马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马某向郭某支付25万元作为分割款,马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隐瞒共同财产。对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情形,法律提供救济途径,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