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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吴某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但吴某某以曹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曹某某主张吴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条款解释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离婚协议效力认定,双方对过错行为与赔偿金额的关联性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及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某则对证人资格及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事实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三、驳回被告吴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涉隐私家事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