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陆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陆某抚养,麻某支付抚养费。后麻某以陆某存在家暴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陆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麻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条款的解释,以及家暴情节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麻某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麻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证明陆某实施家暴;陆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日常抚养照片,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对子女成长的潜在危害,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由麻某直接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互不追究;三、陆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周末,麻某予以配合。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应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即使存在离婚协议,若一方存在家暴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可依法变更抚养权。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