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冯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冯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冯某某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后胡某某以冯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冯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及协议条款解释存在歧义为由抗辩,认为其未构成协议约定的“重大过错”。双方对过错认定及协议效力产生激烈争议,胡某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冯某某的不忠行为,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条款解释及证据链完整性。胡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冯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冯某某则提交部队出具的证明,强调其履行了军人职责且未违反军婚保护原则。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了严格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二、冯某某向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即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且符合离婚协议约定,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配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