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周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周某某再婚,谭某某认为协议中“随周某某生活”隐含周某某需保持单身或稳定单一家庭环境的条件,遂主张该条件未成就,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返还已付抚养费。周某某辩称协议仅确定抚养权归属,无附加身份限制。双方对条款解释产生重大分歧,谭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原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重新解释并调整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谭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周某某再婚证明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主张周某某生活环境变化影响子女成长;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学校证明,证明其抚养能力未减损。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缔约背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与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应以文义解释为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一方再婚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及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