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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韩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探视时间需提前三日通知。离婚后,韩某某以谭某某未配合探视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提前三日通知”是否构成探视权的绝对前置条件,以及军人身份对协议履行的特殊影响。韩某某主张谭某某多次临时拒绝探视,导致其无法行使权利,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条款解释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探视沟通记录及抚养费支付凭证;韩某某提交了证明其曾提出探视但被拒的聊天记录及军人执勤证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谭某某关于韩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谭某某关于强制具体探视时间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探视权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通知期”条款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与对非军人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