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赵某某发现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邓某某亲属名下,但实际由邓某某出资购买并长期居住使用。赵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分割,现要求依法分割。邓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隐匿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涉财产隐匿转移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赵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房产实际居住证明,证明邓某某隐匿财产的事实。邓某某提交了亲属代持协议及还款记录,试图证明房产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证人证言的关联性,确认了邓某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房产价值进行分割,赵某某分得60%份额,邓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邓某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时可对过错方少分,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