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焦某某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私自将一笔50万元的银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属于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周某某辩称该款项系焦某某自愿赠与给其父母的赡养费,且有焦某某当时的录音佐证,并非隐匿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款项性质及是否构成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款项为遗漏的共同财产。被告周某某提交了焦某某在转账当日与其进行的通话录音(视听资料),录音中焦某某明确表示该款项用于孝敬父母,无需返还。双方围绕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所谓“遗漏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提供初步证据;若另一方提供充分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明该款项系合法处分或赠与,则法院不予支持重新分割。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