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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马某某名下曾登记有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马某某父母去世后遗留,离婚时双方未予处理。孙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或马某某个人财产中未分割部分,要求依法分割。马某某辩称该房产为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应涵盖所有潜在财产。双方因该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分割相应价值,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马某某父母死亡证明及继承权公证书等书证,证明房产来源及离婚时未分割的事实。被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遗产且双方已概括性放弃权利。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遗漏财产”的界定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马某某个人继承财产,但考虑到离婚时未明确分割且涉及子女抚养利益,马某某同意向孙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孙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若存在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未处理的重大财产,当事人有权主张权利。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的价值导向,对处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