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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韩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中国籍)与韩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谢某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一套位于境外的公寓隐匿未申报,该房产系韩某用婚后共同收入购买。谢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因韩某恶意隐匿财产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韩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估值争议未分割,故拒绝重新分割及赔偿。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构成“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事实清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谢某提交境外房产登记证明、婚后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协议未涵盖该资产。韩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主张财产混同前的个人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化链条及离婚时双方对境外资产的实际知情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中涉及该境外公寓的部分;二、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原告谢某分得该房产价值的60%,被告韩某分得40%;三、驳回原告谢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恶意隐匿境外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离婚协议约定“无其他争议”,若一方故意隐瞒重大资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严格认定,提示当事人需充分举证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非仅因隐匿财产即自动获得额外赔偿。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