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曾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中国籍)与曾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曾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为“一次性终结赔偿”,不得再行主张。2022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林某发现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另有隐匿巨额存款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起诉要求曾某依据原协议支付赔偿金,并主张因曾某恶意隐匿财产,原协议中的“终结赔偿”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限制条款并追加赔偿。曾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涵盖所有过错情形,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林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曾某婚内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以及通过调查令获取的曾某境外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其隐匿财产。曾某提交的主要证据为:离婚登记证明、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全面解决争议。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条款的法律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一次性终结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认定,若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才发现另一方存在恶意隐匿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原协议中的免责或限额条款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可被撤销。这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充分披露财产状况,同时也保护了无过错方在发现新证据时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