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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于某,法院判决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高某追偿。高某抗辩称,离婚期间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高某在胁迫下签署,显失公平,拒绝承担一半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家庭暴力情节是否影响该民事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审判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履行凭证。高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录音资料,主张受胁迫签署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是否存在胁迫情形,以及家庭暴力事实与债务承担约定之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双方平均承担的条款;二、于某无需向高某追偿债务,高某自行承担其应分担的债务份额;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并非绝对不可撤销。若一方能证明协议签署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且结合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理念,重新划分债务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