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刘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2023年,彭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刘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彭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未作分割,现主张该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对隐匿财产的主张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及购买合同,作为物证形式的证据,证明该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且购买时间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该商铺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法院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庭审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涉军离婚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主张分割隐匿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严格审查财产来源,若被告能证明财产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则不支持分割请求。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防止非军人一方滥用诉权干扰军人正常服役与生活。